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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华与王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王才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756号原告:刘华,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卫华,系十堰市竹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才鹏,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原告刘华与被告王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祖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