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华与王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王才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756号原告:刘华,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卫华,系十堰市竹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才鹏,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原告刘华与被告王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祖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