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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帝芙特国际茶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帝芙特餐饮有限公司、徐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帝芙特国际茶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浩,上海帝芙特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帝芙特国际茶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庞金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浩,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帝芙特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徐浩,董事长。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帝芙特国际茶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浩、上海帝芙特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帝芙特国际茶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帝芙特国际茶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帝芙特国际茶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47元,减半收取4,273.50元,由上诉人上海帝芙特国际茶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孙幸冬审判长  卢薇薇审判员  邬海蓉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思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