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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执恢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东顺和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和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恢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和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04732-6,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3号701室。法定代表人姚欣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49398-6,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青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世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广东顺和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和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和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初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初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静涛审判员  孙钦刚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