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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白龙兴诉吴倩倩民间贷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龙兴,吴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辖终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白龙兴,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阳城县凤城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倩倩,女,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上诉人白龙兴因与被上诉人吴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白龙兴上诉称,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查明,白龙兴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吴倩倩归还白龙兴借款142.5万元。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2011年,白龙兴准备在安徽合肥设立一个办事处,经朋友介绍,吴倩倩作为白龙兴工作助理,在合肥开始工作。办公用房是白龙兴以吴倩倩名义购买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绿地海顿公馆(C4栋2801室二手单元房)。与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白龙兴支付定金2万元。在第三方中介公司参与下,所签合同买方吴倩倩名字是由白龙兴代签,合同签订后,白龙兴通过银行卡给卖方支付65万元房款,买房款共计67万元。后白龙兴装修房子、办理过户手续、税契,又花去38万元。以上共花去105万元。2011年10月,吴倩倩以理财为由向白龙兴借款30万元,2013年2月,吴倩倩向白龙兴借款7.5万元,两次共借款37.5万元。2013年因办事处无法经营,双方经协商,所购房屋归吴倩倩,吴倩倩将涉房款计105万元返还白龙兴。另加白龙兴先后两次向吴倩倩借款37.5万元,吴倩倩应返还白龙兴购买房款105万元、借款37.5万元,共计142.5万元。2013年6月,白龙兴到吴倩倩处要钱时,吴倩倩以自杀相威胁。2013年7月,白龙兴到北京找到吴倩倩,吴倩倩要求白龙兴放弃债权,不然就在北京自杀,经过协商,白龙兴让吴倩倩出具了一份对账说明书,内容大约是……以后双方互不欠账。综上,吴倩倩以自杀相威胁,逼迫白龙兴给其出具了所谓的顶账对账说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顶账对账说明后来也被双方实际反悔。吴倩倩欠白龙兴142.5万元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倩倩依法应归还白龙兴142.5万元欠款。另查明,2017年8月27日,白龙兴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将白龙兴诉吴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求事项由142.5万元变更为37.5万元。理由为:白龙兴原审起诉的142.5万元,包含吴倩倩购房所借105万元和日常借款37.5万元,经二审法官释明,白龙兴现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37.5万元,对于因购房欠款的105万元,保留另案起诉的诉权。本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起诉的实质要件之一。经审查,本案白龙兴的诉讼请求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因借名买房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另一个是因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两个纠纷的性质和内容完全不同,白龙兴将两个纠纷合并起诉,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而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是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前提,原审未对白龙兴的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致使本案无论由哪个法院管辖,都将无法审理。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于因借名买房所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故该纠纷应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因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对该纠纷,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阳城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均具有管辖权。因此,吴倩倩所提管辖权异议仅部分成立,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显然不当。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白龙兴提出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由142.5万变更为37.5万,该请求仅包括民间借贷纠纷,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阳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亚强审判员  陈建伟审判员  范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