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8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赵洪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赵洪花,孙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885-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26号。法定代表人:胡乃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洪花,女,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京伟,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洪花、孙京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0879.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已实施了司法拘留。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