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松宇与王海波、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宇,王海波,王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民初1327号原告:刘松宇,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王海波,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王瑞霞,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原告刘松宇诉被告王海波、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松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波、王瑞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松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400元,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于2016年12月17日向被告借款100400元,约定利息2分,借款一周归还,当日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证明。王海波、王瑞霞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刘松宇在王海波工地上干活,因工地资金周转困难王海波向刘松宇借款6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1.5分/月。2016年12月17日经双方核算王海波共欠刘松宇100400元,王海波出具了借条,并重新约定利率为2分/月,借款后王海波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王海波与王瑞霞于2016年4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一)王海波借刘松宇现金100400元,有王海波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松宇要求王海波、王瑞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利率2分/月即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海波、王瑞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刘松宇借款本金100400元及利息(按利率2分/月即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元由王海波、王瑞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