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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岳士胜与王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士胜,王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784号原告:岳士胜,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雅邦国际)。被告:王岩。原告岳士胜与被告王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房宇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士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岩承担担保款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朱振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全部还款,王岩承担担保责任。自2017年1月9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拒不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岩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王岩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士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退还原告岳士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