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经溪、孙巧玲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经溪,孙巧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李幼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经溪,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巧玲,女,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普莲路323号。负责人:陈文寅,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李幼兰,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李经溪、孙巧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原审被告李幼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1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经溪、孙巧玲上诉称,其户口所在地是福建省晋江市××西门村××路××号,按地域管辖应属于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南安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请求裁定将案件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南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李经溪、孙巧玲主张将案件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献平审 判 员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洁瑜速 录 员 郑伟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