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汪卫卫与王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卫,王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454号原告:汪卫卫,男,汉族,1983年7月31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被告:王佩红,女,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原告汪卫卫与被告王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汪卫卫经短信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卫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汪卫卫负担。审 判 长 王富玉审 判 员 赵莉萍人民陪审员 景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念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