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5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汪卫卫与王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卫,王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454号原告:汪卫卫,男,汉族,1983年7月31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被告:王佩红,女,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原告汪卫卫与被告王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汪卫卫经短信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卫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汪卫卫负担。审 判 长  王富玉审 判 员  赵莉萍人民陪审员  景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念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