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福夏与刘吉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夏,刘吉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夏。被执行人:刘吉周。申请执行人王福夏与被执行人刘吉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刘吉周于201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福夏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8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福夏与被执行人刘吉周于2017年8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吉周所欠申请人王福夏借款本息24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3500元,共计243500元,每月从被执行人刘吉周在垦利区黄河口镇政府的工资中扣留2000元。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王福夏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提取被执行人刘吉周的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1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