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飞、孙丹、胡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飞,孙丹,胡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19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代余。被执行人邓飞,男,生于198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孙丹,女,生于198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胡梅,女,生于196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飞、孙丹、胡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飞、孙丹、胡梅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