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亚喜与匡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喜,匡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811号原告陈亚喜,户籍地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冷明华,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海斌,户籍地址江西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