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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市晏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晏大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重庆市晏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晏大富,晏大全,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号1栋1-1,组织机构代码69394142-7。法定代表人赵宜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晏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法定代表人晏大富,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晏大富,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晏大全,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黄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市晏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晏大富、晏大全、黄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在银行、房屋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晏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晏大富、晏大全、黄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桂礼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