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01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下列费用:第一、租金1265063元、上车费20616.22元、下车堆码费18221.88元、钢管维护费14631.285元、扣件维护费14699.25元、顶托维护费19876元、扣件缺螺丝费18159.4元、顶托缺螺丝费12123元、发扣件新螺丝费1400元、运输费42349.42元,以上共计1427139元;第二、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2017年7月24日)归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钢管118.973吨、扣件32519套,并按每天541.325元的租金计算标准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24日的租金174847.97元。如逾期不归还,则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钢管赔偿金618659.8元、扣件赔偿金227633元;第三、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违约金291695.19元、律师费67929元;第四、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案件受理费25836元。现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98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大桥支行的196214*****5账户银行存款2687880.79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2880418.34元至本院在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6232610580001651203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祥 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