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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学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75号罪犯张学志,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辽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吉刑三核字第5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9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4年1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学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学志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张学志从自家厨房拿出侵刀朝被害人张某某胸部、背部、腿部等部位猛刺数刀后逃跑。被害人张某某系心脏破裂、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