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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秋能、徐海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秋能,徐海珠,裘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林秋能,女,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徐海珠,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裘明波,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秋能与被执行人徐海珠、裘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裘明波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的房屋(09-1158)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暂不宜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裘明波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的房屋(奉房权证裘字第××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无土地使用权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徐海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徐海珠、裘明波尚欠申请执行人林秋能借款本金1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50元,执行费15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