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俊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俊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949号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观海路(翡翠山河H1栋首层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8280930B。法定代表人:彭跃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洋,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叶俊斌,男,汉族,1992年6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俊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