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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沟支行与陈亚明、刘娟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沟支行,陈亚明,刘娟萍,赵石红,刘晓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760号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沟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南大街。负责人:段春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被告:陈亚明,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被告:刘娟萍,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被告:赵石红,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被告:刘晓萍,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徐沟支行)与被告陈亚明、刘娟萍、赵石红、刘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徐沟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春,被告刘娟萍、赵石红、刘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徐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亚明、刘娟萍偿还农商行徐沟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406.66元,两项共计209406.66元,以及至还款之日的合同利息。2、判令赵石红、刘娟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陈亚明与刘娟萍是夫妻关系,赵石红与刘晓萍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22日陈亚明和刘娟萍以购煤炭为由向农商行徐沟支行借款200000元,赵石红、刘晓萍自愿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由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8.5‰,按月结息,逾期加罚比例50%,挤占挪用加罚比例100%。合同签订后,农商行徐沟支行依约向陈亚明和刘娟萍发放了这笔贷款。结果自陈亚明和刘娟萍借走后,截止到2017年4月21日尚欠本金200000元,利息9406.66元,本息共计209406.66元。经农商行徐沟支行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起诉至法院。因上述陈亚明和刘娟萍为夫妻关系,赵石红与刘晓萍为夫妻关系,贷款时均都承诺愿用共同财产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陈亚明和刘娟萍尽快偿还农商行徐沟支行借款本息209406.66元,判令赵石红和刘晓萍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本案各项费用均由上述被告全部负担。刘娟萍辩称,当时我是签过字,但我没有见过钱,我没有能力偿还,现在陈亚明不在,我什么也不知道。赵石红辩称,钱没有到位,没有必要偿还农商行徐沟支行。农商行徐沟支行提供的借款借据上,我能写名字,为什么就不能写前面的话,农商行徐沟支行想写什么就写什么。刘晓萍辩称,刘娟萍没有见过钱,最起码得证明钱到位,要求把陈亚明叫回来核实情况,该承担的我再承担。当时我办的时候,本信用社查见我在王答信用社还有贷款的事情,说我不合适,字是我签的,但最后是否放款不清楚,手续是否通过也不清楚。我是担保人,不应该把我的名章加盖在借款人处,因为本身我就不是贷款人,既然加盖在借款人处我就要见钱,这是农商行徐沟支行的失职,我要求对保证合同上签名进行调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亚明与刘娟萍是夫妻关系,赵石红与刘晓萍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22日陈亚明和刘娟萍以购煤炭为由向农商行徐沟支行借款200000元,赵石红、刘晓萍自愿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8.5‰,按月结息,逾期加罚比例50%,挤占挪用加罚比例100%。合同签订后,农商行徐沟支行依约向陈亚明和刘娟萍发放贷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陈亚明和刘娟萍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赵石红和刘晓萍在陈亚明和刘娟萍不能如约还款时,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截止2017年4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406.66元,本息共计209406.66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娟萍出具的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赵石红出具的同意担保意见书、刘晓萍出具的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意见书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农商行徐沟支行依约为陈亚明和刘娟萍提供了贷款,陈亚明和刘娟萍不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赵石红和刘晓萍在陈亚明和刘娟萍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不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赵石红辩称钱没有到位,与事实不符;辩称借款借据上其姓名前面的文字不是其本人书写,不能对抗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刘晓萍辩称其是担保人,不应该把其名章加盖在借款人处,既然加盖在借款人处就要见钱,这是农商行徐沟支行的失职,要求对保证合同上签名进行调查。贷款合同上借款人处加盖刘晓萍的名章系农商行徐沟支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应予纠正;刘晓萍自认其是担保人,和农商行徐沟支行提供的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签字样本、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刘晓萍出具的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意见书及刘晓萍对保证合同上保证人处其名章的真实性无异议的事实相印证,足以证明刘晓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刘晓萍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农商行徐沟支行要求陈亚明和刘娟萍偿还借款本息,赵石红和刘晓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陈亚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亚明和刘娟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沟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至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9406.66元,合计209406.6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17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赵石红和刘晓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陈亚明、刘娟萍、赵石红、刘晓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