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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路某1、郎某1妨害公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路某1,郎某1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安民警,住辽宁省北票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路某1,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郎某1,男,1999年2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被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看守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1、郎某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被告人路某1、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1、郎某1于2017年6月17日20时57分许,在北票市公安局交通派出所民警张某1在北票市爱民路32号楼东侧路边出警处置现场时,被告人路某1拒不配合民警张某1的工作,并对张某1进行辱骂,随后二人对张某1进行殴打,致使张某1头部、面部、胳膊、大腿等多处受伤。后民警将路某1带至冠山派出所,被告人路某1又在冠山派出所一楼大厅内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扯拽冠山派出所所长冀某警服,踢打巡特警大队警察。被告人路某1、郎某1于2017年6月17日、18日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杨某、孟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路某1、郎某1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1、郎某1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1、郎某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诉称,被告人路某1、郎某1在我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给我造成损失,其中医疗费458.05元、手机损失2999元,要求二被告人赔偿。被告人路某1、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辩护意见,同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主张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某1、郎某1系母子关系。2017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郎某1与酒后的被告人路某1与出租车司机在北票市爱民路32号楼东侧路边因琐事发生争执,出租车司机报警。20时57分许,北票市公安局交通派出所民警张某1在出警处置现场时,被告人路某1拒不配合民警张某1的工作,并对张某1进行辱骂,随后被告人路某1倒地,被告人郎某1对民警张某1进行殴打。二被告人致使被害人张某1头部、面部、胳膊、大腿等多处受伤,致使被告人张某1手机损坏,价值2999元。后民警将被告人路某1带至冠山派出所,被告人路某1在冠山派出所一楼大厅内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扯拽冠山派出所所长冀某警服,踢打巡特警大队警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因本案支付医疗费458.0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7年6月17日晚上8点多,我在北票市公安局交通派出所值班,我接北票市指挥中心指令称:一个姓杨的出租车司机报警说一个人喝多了,坐车上不下车,我第一时间跟报警人联系询问具体情况,当时姓杨的报警人说不用派出所来了。我刚把电话挂了,姓杨的司机又把电话打过来报警说这个坐车的人的孩子过来了,非得说他抢他母亲的钱了。挂断电话后我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到事发地点以后我对出租车司机进行登记核实,这个坐车的女的儿子说当时他妈出门的时候身上有300元钱,现在就剩一点零钱了,就是这个出租车司机给抢了;这个坐车的女子喝酒喝的已经神志不清了,说话颠三倒四,晃晃悠悠的站都站不好。我看这样情况后就跟坐车女的的儿子说:“你看你母亲这个情况,说也说不清楚,今天也处理不了,我都登记核实完了,等明天你母亲酒醒之后再来派出所处理这个事情。”然后我就告诉这个姓杨的出租车司机明天来派出所处理这个事,同时让这个出租车司机先离开。这个坐车的女的说:“不能让这个出租车司机走,你们都认识,你把他放走,我信不着你,你现在把这个事情解决了。”我说:“你凭什么信不着我,我穿着警服、开着警车来的”这个女的说:“警察算个啥,我把你警服都给你扒了。”说话的同时这个女的就上来拽我的警服,把我的上衣领口都给拽开了。我就往后撤,这个女的就跟着上来挠我脸上了,把我面部挠出血了,我就用手挡着她不让她接着挠我,她就顺口用嘴咬着我右手的中指了,也给咬出血了。我接着退着往警车方向跑,这个时候这个女的儿子跑着冲我来了并且说:“你打我妈,我打死你。”这个女的的儿子一拳就打我头上把我打倒了,紧接着这个女的的儿子就上来踢、踹我,同时这个女的及另外一个男的也过来踢、踹我,这个女的还趴在我身上压着我用手挠我。2、被害人冀某陈述证实,2017年6月17日晚上我和民警刘某1在所里值班。晚上9点钟左右,我接到北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警情,说北票市公安局交通派出所的民警张某1在出警的时候被打了,让我们前去出警。接到这个警情后,我和刘某1就开车去冠山新村爱民路32号楼楼东侧现场。到现场后我看到交通所的民警张某1还有巡特警大队的民警正在现场呢,地上还躺着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嘴里不停地骂人,张某1说是被这个女的还有这个女的儿子打了,当时我让这个女的配合我执法,要么去医院要么去派出所处理,这个女的当时喝酒喝多了躺在地上不走,我和这个女的说话的时候这个女的就不停地骂我,喊着我的名字骂我,骂的特别难听,当时这个女的的儿子在旁边打电话了,他在打电话的过程中就跑了。后来我和巡特警大队的警察就把这个女的带到冠山派出所了,这个女的在我们派出所门口下车后就又躺在地上了,还说她被打了,我让这个女的配合我们执法,到我们办案区去醒醒酒,这个女的在进入我们派出所一楼大厅后就不停的骂人,骂我和巡特警大队的民警,当时我和巡特警大队民警孟某1警告这个女的:“我们现在正在执法,不许再辱骂和侮辱警察。”这个女的听我们说完这句话后骂的更难听了,然后我让这个女的坐在凳子上,这个女的也不坐凳子,上手直接拽着我右警服袖子还有我衣服领子,巡特警大队的民警上前制止这个女的,这个女的踹了孟某1腿上一脚,在制止这个女的过程中这个女的又拍打孟某1前胸一下,还推搡巡特警辅警,巡特警大队辅警潘某1拿着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这个女的突然把潘某1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上了,后来这个女的又拽我后衣服领子还推搡我。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7年6月17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北票市城关林场小区里面载了一位女乘客,我开车载着这个女乘客到了冠山新村38号楼附近,车费一共是7元钱,她给了我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我找给她93元零钱,这个女乘客当时有点喝多了总是冲着我磨磨叨叨的说,就是不下车,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她见我报警了就从车上下来了,这时对方这个女乘客的儿子和另外一个小伙就来了,这时我已经告诉警察不用来了,这个女乘客的儿子来了就问这个女乘客我有没有找给她钱,然后他就看他妈的钱包,说他妈钱包少了200元钱,随后他们就拦住我的车不让我走,我又给警察打的电话说对方拦着不让我走,过了没多久警察就去了。警察去了之后登记了一下我和对方的身份信息,警察见对方这个女的喝多了,就说让她明天醒酒了再去北票市公安局交通派出所解决这事。当时警察让我先走,对方这个女乘客的儿子听警察说让我走,他就非要用手机给我的驾照拍照,警察说他已经给我的驾驶证、身份证拍照了,警察把对方这三个人叫到一旁说这事,对方母子俩就跟出警的这个警察吵吵起来了。吵吵起来之后对方那个女乘客就上去撕扯警察,警察也没有理她,然后警察就打电话,之后这个女乘客的儿子就跑上来对警察拳打脚踢的,这个女乘客也上去打警察,警察被这母子俩打的倒在地上了,但警察没还手打对方母子俩。随后我上前把对方女乘客的儿子拽住了,和她儿子一起来的另外一个小伙和周围的人就把这个女乘客给拽起来了。再后来巡特警就去了,那个女乘客见巡特警来了就自己躺在地上耍赖,她儿子和另外的那个小伙就跑了。4、证人路某2证言证实的内容同证人杨某证实的基本一致,同时证实,郎某1他妈喝多了就骂警察了,然后警察就招呼郎某1他妈先别走了,警察过去就拽郎某1他妈胳膊,然后郎某1他妈就用另一只手打那个警察一嘴巴,警察被打时一拽郎某1他妈胳膊,郎某1他妈也是喝多了就倒地上了,郎某1一看他妈倒地上了,他就过去用拳头打那个警察脑袋,然后他用胳膊夹着警察把警察摔倒地上了,之后郎某1就骑警察身上打那个警察,郎某1他妈起来后也过去摁着那个警察,我把郎某1他妈拽起来后,拉着她走了几步,然后郎某1他妈就躺地上了,这时几个穿着黑色特警制服的特警过来了,郎某1他妈就是不起来。5、证人孟某1(北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中队长)证言证实,2017年6月17日晚上8点多钟,我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称北票市冠山大桥附近有人将正在出警执行公务的交通派出所民警张某1给打了,让我们巡特警前去协助支援。接到指令后我带领我们中队的辅警高某1、潘某1、赵某1、陈某1、李某1一同乘坐警车赶往北票市冠山大桥附近,当时在冠山大桥东南侧冠山新村32号楼东侧见到了出警的张某1及对方的女子,当时对方的女子在地上躺着撒泼,看样子喝多了。这个女的见我们巡特警去了就开始骂我们,然后我向出警的民警张某1问了一下情况,张某1说他在处置警情的过程中被这个女的及另外两个男的给打伤了,这个过程中冠山派出所的冀某所长和副所长刘某1也赶到了现场,对方这个女的还是在地上撒泼打滚的,对前来处置警情的民警进行辱骂,我们对这个女的进行劝阻她也不听,之后我们就把这个女的带上警车带到冠山派出所了,在车上这个女的还是不停的对我们进行辱骂,并且用脚踹我们中队的辅警。到了冠山派出所以后,这个女的死活就是不下车并不断的辱骂我们,之后我们将其抬到了冠山派出所的大厅让其醒酒,当时她在大厅也始终在辱骂在场的警察,期间她还撕扯冀某所长,当时我上前对其进行劝阻,这个女的还上来用脚踹我,用手打我,在对她进行劝阻警告无效之后,我们就给她上手铐了,随后她对我们在场的警察还是继续辱骂,再后来我们就把她带到了北票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6、证人潘某1(北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证言证实的案件起因与证人孟某1证实的基本一致,同时还证实,2017年6月17日晚上9点多钟,我们接到110指令说交通派出所民警张某1在冠山大桥那被打了,现场控制不了了,让我们去增援。到达现场后,我看见交通派出所的民警张某1在那站着,那个穿白色衣服的女的在地上打滚呢,那个女的的儿子在她旁边站着,周围还有不少围观的群众,那个女的在地上就开始喊着骂人,孟某1(巡特警中队长)过去跟那个女的的儿子说话,说的什么我没听清,然后地上那个女的就威胁我们说“花钱找人,把你们警察都整死。”这时候冠山派出所所长冀某和副所长刘某1就到了,冀某过去问那个女的怎么回事,那个女的也不说怎么回事,就开始骂冀某,都是一些难听的骂人话,冀某问她有没有受伤,需不需要去医院,那个女的也不回答,就是一直骂冀某,然后冀某就让我们巡特警配合将这母子二人带到派出所,那个女的的儿子一听要去派出所就跑了,然后我们巡特警就把那个女的带到车上去冠山派出所。在我们的车上,那个女的还是一直骂,到冠山派出所后,那个女的就不下车,抓着我们同事高某1的衣服,还抓着谁我就记不清了,后来我们将她控制住带下车后就进冠山派出所一楼的大厅里了,我们将她放在一楼大厅里的椅子上,这个女的不坐,从椅子上起来就开始骂人,逮着谁就骂谁,她还上前把冀某的警服领子给抓住了,往她那面拽,冀某就让她撒手,她也不撒,然后我们巡特警就把那个女的抓冀某衣服领子的手给拽开了,并且将这个女的给控制住了,又让她坐在椅子上,这个女的就用脚踹了孟某1腿上一脚,接着这个女的就冲我来了,因为我当时正拿着执法记录仪录像呢,她过来就打我手上了,把执法记录仪给打掉到地上了。我把执法记录仪捡起来了,那个女的还是从那骂,然后冀某就要从大厅出去,那个女的就冲过去从后面把冀某衣服领子抓住了,我们过去想把她和冀某分开,那个女的抓的比较死,过了一会儿才分开,分开之后那个女的还冲冀某去,我就把我的执法记录仪给李某1了,我也过去控制那个女的,那个女的就直接坐地上了,开始从地上打滚。打了会儿滚之后,她就冲李某1去了,把李某1手里的执法记录仪又给打掉地上了,我们又上去控制她,把她带到一楼大厅的椅子上,她不坐,就坐地上了,然后她就开始踢打我们,后来我们一看这个女的行为非常过激,就给她戴上手铐了。这个女的又躺地上打滚、骂人,用脑袋撞墙、撞暖气片,还说:“我死也要死在你们派出所,我讹死你们。”后来我们就把她带到城关派出所了。7、证人高某1(北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证实的案件起因与证人孟某1、潘某1证实的基本一致,同时还证实,这个女的被我们抬到车上以后在车上还是叫骂,还说我们打她了,她叫骂的同时用手抓我的裆部,我往后退了一下没有抓到,接着她就用手拽我的肩章,一下把我的肩章拽断了,同时她的脚也乱踢我们单位的人。到冠山派出所以后这个女的从车上就是不下来,我们的人就把这个女的从车上拉下来,这个女的下车以后就躺地上说:“警察打人了。”在地上一个劲的打滚,冀某上前跟这个女的讲道理,这个女的根本不听,不住叫骂,不住的撒泼。然后我们就把这个女的控制着送到冠山派出所的门厅里,这个女的还是叫骂、撒泼,不时的上来打掉我们单位同事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把执法记录仪打掉了二次,与此同时这个女的还踹了孟某1腿上一脚,踹在我裆部一脚,冀某过来向这个女的了解情况,这个女的就用手拽着冀某肩部的衣服不松手,一个劲的撕拽,我们上前制止之后,冀某向门口方向走的时候,她又从后边一下拽住冀某衣服的后领子,差点把冀某拽倒,然后我们就把这个女的控制在客厅的凳子上,这个女的被控制的同时还是一个劲叫骂,一直不停。8、证人赵某1(北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证言证实的案件事实与证人孟某1、潘某1、高某1证实的基本一致,同时还证实,这个醉酒的女的看到冠山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就开始骂冠山派出所民警,骂的话很难听,后来没办法只能强制将这个女的带到冠山派出所。我们把这个女的带上我们巡特警车后,这个女的情绪非常激动骂我们巡特警,另外她还对我的同事高某1、陈某1拳打脚踢,把高某1穿着的巡特警制服肩章拽掉了。到了冠山派出所一楼大厅,这个女的作闹的更厉害了,她不但骂人还拽冠山派出所冀某所长的衣领,还踢孟某1腿几脚,这个女的当时非常狂躁,用她身体往民警身上撞,不得已我们给这个女的上了手铐,给她戴上手铐后她还要撞墙、撞暖气片。9、北票市公安局冠山派出所民警刘某1、北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陈某1、李某1证实的案件事实与证人孟某1、潘某1、高某1、被害人张某1、冀某证实的基本一致。10、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7年6月17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冠山新村爱民路32号楼东侧待着了,我听见在路边有一个女的和一个出租车司机在出租车旁吵吵起来了,当时这个女的说出租车司机偷了她身上的200元钱,这个女的儿子和另外一个小伙就过来了,这个女的和她儿子还有这个小伙就拦着出租车司机不让走,但当时也没人动手。之后没多久,就有一个警察开着警车来了,这个警察来了之后问了双方的情况,登记了出租车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因为对方这个女的喝多了,这个警察就让这个女的的儿子将她先领回去,第二天再去交通派出所解决这个事情,然后出租车司机就准备走了,对方这个女的和她儿子也准备离开,这个女的在离开的时候不断辱骂警察和出租车司机,随后警察就上前拦着对方这个女的,这个女的的儿子就上前给这个警察一顿打,当时给警察打的倒在了车旁,然后这个女的也上前动手打这个警察,用手挠警察,之后这个女的和她儿子就被周围的人给拉开了,没多久其他的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之后这个女的躺在地上撒欢就是不起来,还骂警察,警察就把这个女的带上警车带走了。被打的这名警察在出警过程中都特别文明,而且由始至终警察都没有动手打对方母子,都是对方母子打的警察。和这母子俩一起的另一名男子动没动手打警察我还真没注意。当时周围的老百姓见这母子俩打警察都气急眼了,有的老百姓都要上前打这母子俩。11、证人邵某1证实的案件起因与证人王某1证实的基本一致,同时还证实,没多久一个警察穿着警服开着警车就来了,这个警察来了后问了双方的情况,之后警察看对方这个女的喝多了,就和这个女的的儿子说让他们先回去,第二天再去派出所解决这事。然后出租车司机开车准备离开,对方这个女的和她儿子还有另外一个男的也准备离开,在离开的时候这个女的不断骂警察,骂的还挺难听,随后这个警察就上来拦对方这个女的,这时她儿子就上来动手打警察,警察也没还手被他打的倒在了车旁边,这时候对方女的也上来动手打警察,之后这母子俩就被周围的人拉开了,后来其他的警察就来了,这个女的就骂新来的这些警察,警察就把这个女的带走了。被打的警察来了后竟说好听的了,始终在劝双方,反倒是那个女的骂警察,后来这母子俩把警察给打了。和这个女的的儿子一起来的另外一个男的动没动手我没注意。12、被告人路某1供述证实,2017年6月17日下午2点多钟,我去林场我朋友家吃的晚饭,吃饭的时候我还喝了一杯白酒。我在林场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冠山,我让司机在冠山新村38号楼附近停的车,因为司机抢我200元钱的事,我俩争吵了,之后我就记得警察去了,出租车司机就把警察叫到边上去了,不知道他跟警察说了什么,然后警察就让这个出租车司机先走,当时我就不让这个出租车司机走,警察就拦着我,我就用手扒拉这个警察,这个警察上来踹了我一脚,我也上前去踹警察。13、被告人郎某1供述证实案件的起因与被告人路某1供述的基本一致,同时还供述证实,2017年6月17日晚上8、9点钟,我和路某2走到冠山新村52楼附近的时候,看见我妈路某1正站在一辆出租车(车牌号码为辽NTX5**)旁跟出租车司机在争执着什么。我妈当时喝酒了,而且看她的样子应该喝多了。我们就等警察来,过了一会有一个警察穿着警服开着警车来了,当时警察就问了一下情况,我说我要拍对方出租车司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出租车司机没有同意,然后警察就用手机拍的出租车司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之后警察就说我妈今天喝多了,没法解决事情,让我和我妈还有对方明天早上去北票市公安局交通派出所解决这事,之后警察就让我和我妈还有对方出租车司机先离开。我和我妈正要走的时候,这个警察上来就用手拽我妈不让我妈走,然后我再一回头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弄的我妈就倒在地上了,我看我妈倒地上了,就上前用手拥这个警察,并把这个警察按倒了,之后我就用手打这个警察,这时候我妈也过来上手撕打这个警察,后来路某2过来把我拽开了。警察拽我妈不让我妈走时,我没注意我妈有没有动手打警察,我都没看见我妈是怎么倒的,当时我以为我妈是被警察打倒的,脑袋一热就上前把警察给打了。巡特警来了,我妈自己就在地上坐着,我上前拽我妈,但是她后来躺地上了也不起来。14、公安机关调取2017年6月17日20:18-21:20冠山新村32号楼出口处监控录像、2017年6月17日21时许冠山派出所内监控录像、2017年6月17日冠山派出所民警冀某、刘某1出警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及北票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证明,案发时二被告人实施的妨害公务的具体行为。15、张某1到北票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就诊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书各一份证明,被害人张某1被二被告人导致头皮血肿,左肘、左膝、右中指擦皮伤。16、张某1警官证复印件1份证明,出警人员身份情况。17、冀某、刘某1警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出警人员身份情况。18、2017年6月17日21时0分110指挥中心指令冠山派出所民警冀某、刘某1出警处置警情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1份、2017年6月17日20时30分110指挥中心指令交通派出所民警张某1、孟某1(北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中队长)出警处置警情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1份证明,被害人等人执行职务行为。19、北票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1份及相关视听资料证明,案发时每个时间段被告人实施的妨害公务的具体行为,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的基本一致。20、北票市公安局交通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北票市公安局交通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1联系北票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请求配合其一同出警到现场处置警情,但当时北票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当日值班民警正在出警处置其他警情的现场,无法配合交通派出所民警张某1出警到现场处置,因而北票市公安局交通派出所民警张某1一人赶至现场处置警情。21、民警张某1头皮血肿、左肘、左膝、右中指擦皮伤照片9张,辅警赵某1双腿膝盖处有脚印、高某1右侧肩章被拽掉、潘某1左腿膝盖处有脚印、陈某1左腿膝盖处有脚印、李某1双腿膝盖处有脚印,民警冀某左腿膝盖处有脚印的照片12张,张某1出警过程中手机被损坏的照片2张证明,被告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事实及导致的后果。22、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路某1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郎某1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23、被告人路某1、郎某1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二被告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24、医疗费收据三证证明,被告人张某1支付医疗费458.05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1、郎某1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路某1、郎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1、郎某1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身体损伤及手机损坏,二被告人同意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二、被告人郎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三、被告人路某1、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45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林娜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