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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与杨伟通、杨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杨伟通,杨加群,杨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民初1090号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榕华大道以西美西村地段。负责人:黄焕。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伟生、宋伟彬,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通,男,1970年7月2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第二被告:杨加群,男,1980年7月17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第三被告:杨美珍,女,1974年9月13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诉被告杨伟通、杨加群、杨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经过庭外调解达成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理由成立,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撤回对被告杨伟通、杨加群、杨美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05元,由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春松人民陪审员  陈少洁人民陪审员  陈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凯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