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袁媛、吕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媛,吕华波,马柠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袁媛,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吕华波,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马柠柠,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本院在执行袁媛与吕华波、马柠柠(2016)浙0281民初88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媛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判���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