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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焦明玉与赵海峰、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明玉,赵海峰,张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277号申请执行人:焦明玉,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赵海峰,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艳萍,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焦明玉与被执行人赵海峰、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经查,被执行人顾增辉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标的为795850元,已经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未到位标的785850元。经本院执行,现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还款期限较长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