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倪志芳与毕宏书、钱厚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志芳,毕宏书,钱厚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637号申请执行人:倪志芳,女,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毕宏书,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明祖陵工业集中区(江苏邦孚皮革厂内)。被执行人:钱厚桂,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志芳与被执行人毕宏书、钱厚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48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