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住济南市历城区。2011年12月9日因公然辱骂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蔡萌,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蔡萌均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8月31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蔡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因其房屋被拆迁问题,心中产生不满,遂驾驶车牌号为鲁A5XX**的红色斯太尔货车,先后对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梁王二村中建八局项目部、梁王拆迁部管区、西梁王庄二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冲撞,造成上述单位的大门、围墙、房屋、监控、门禁系统等物品损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的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6765元。2016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铲车到达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梁王二村中建八局工地内,将工地的木工棚、集装箱等物品撞坏。案发后,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及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其并非因房屋拆迁问题而毁坏财物。没有人与其协商拆迁的赔偿问题,而暴力拆除了其房屋。其开车到村委会想谈谈此事,村委会没人,其驾车撞了村委办公室。后其驾驶铲车想将铲车停放在被拆除房屋的废墟上,让他们给处理问题,驾车时铲车档位失灵,撞到了中建八局工地的木工棚、集装箱。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是受害人的强拆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有过错。公安机关不作为也是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被告人坦白认罪,系初犯、偶犯。故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就其上述辩护意见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因其房屋被拆除问题,心生不满,遂驾驶车牌号为鲁A5XX**的红色斯太尔货车,先后对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梁王二村中建八局项目部、梁王拆迁部管区、西梁王庄二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冲撞,造成上述单位的大门、围墙、房屋、监控、门禁系统等物品损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的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6765元。2016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铲车到达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西梁王二村中建八局工地内,将工地的木工棚、集装箱等物品撞坏。2016年10月10日晚,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鲍山派出所接报警后,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本案审理过中,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33元,赔偿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西梁王庄二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9053元,赔偿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管理区经济损失12679元。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其在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历城公决字[2011]第014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公然辱骂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3、从济南市警务局搜索平台调取的车辆信息证实,鲁A5XX**号红色斯太尔货车系被告人李某某所有。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0日晚鲍山派出所接报警称,20点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黄色铲车到梁王工地乱撞,破坏工地设施。接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鲍山派出所,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辨认笔录三份证实,经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某就是2016年10月10日晚上驾驶铲车到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二村中建八局工地乱撞,故意损毁工地财物设施的人。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1、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二村中建八局项目部;2、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拆迁部管区;3、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二村村委;4、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二村中建八局工地。7、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历城价认定(2016)2108号、(2017)20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6765元。8、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建八局济南新东站片区安置三区EH地块项目部安全员。2016年9月26日早晨7点50分左右,其在家接到工地项目经理打来电话称有辆斯太尔货车把工地大门堵了,之后其给工地保安钱某某打电话让其取好证,保安告诉其工地的办公区被那辆斯太尔大车撞了。大约8点5分左右,其赶到工地,看到李某某开着那辆鲁A5XX**号牌斯太尔货车在工地西南侧的南北岔道上。民警到场以后,李某某开着车往东跑了。工地办公区门朝南,进门左侧是门卫的集装箱办公室,进门右侧是中建八局梁王旧村改造办公室。工程办公室临街坐南朝北,为两层板房,每层有6间。当时12间工程办公室的板房被损坏移动,门卫集装箱办公室被损坏,工地临街路牙石、绿化带、门柱、铁艺栅栏、一套监控设备、一套门禁系统及办公室的办公用品被损坏。9、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建八局济南新东站片区安置三区EH地块工地西南门门卫。2016年9月26日早上7点30分左右,其在上班时听到外边一声巨响,其出来时看到有一辆鲁A5XX**红色斯太尔货车把工地南侧的外墙撞坏了,其当时认为是对方不小心撞坏的,结果对方把车往前一提,又往后一倒第二次撞了南外墙,紧接着又撞了第三次,并且还撞了离南外墙不远的管理人员的简易办公楼,这时其意识到对方是故意用车撞工地的设施,其赶紧跑到工地里边,冲着管理人员的办公楼喊,让里边的人赶紧出来。里边的人跑出来以后都站在工地院子里没敢出去,这时对方开着那辆斯太尔货车顺着工地南墙自东往西撞了过去,把伸缩门东侧的柱子撞倒后,伸缩门也歪倒了,之后保安室也被撞倒。10、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二村中建八局新东站片区四标段负责监理工作。2016年9月26日上午7点40分左右,其正在工地宿舍附近洗脸,听到大门附近有巨大的撞击声,其走到院子里往大门口方向看,看到办公区域的伸缩门已经歪倒,而且旁边的大门垛子也倒了,其看见一辆红色货车的尾部正对着大门方向。这时那辆货车往前调了一把方向,然后倒着朝伸缩门西侧的保安室撞了过去,把保安室撞变形了。撞完以后,这辆红色货车就朝西边开跑了。其走到大门口,看到大门外边的围墙也被撞坏了,二层的办公室及几个空调外机也被撞变形了。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管区传达室看门。2016年9月26日早上7点50分左右,梁王二村村民李某某开着一辆红色斯太尔翻斗车把管区大门口南北两侧的墙撞塌了,挂在门口上南北走向的电线和监控线也被车刮断了。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西梁王二村村民。2016年9月26日早上7点30分左右,其开车到华山坝子村接李长亮、侯春燕两口子回来的路上,看见梁王管理区大门的门垛子包括电动伸缩门、大门东侧院墙围档都被推倒了,李某某开着他的红色斯太尔货车正在大门南边往南走。当时李书亮问李某某在干什么时,李某某称他把管理区的门垛子撞倒了。13、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管理区书记。2016年9月26日早晨,梁王二村村民李某某开着一辆红色斯太尔货车把梁王管理区铁皮大门及门垛子、两侧墙体损坏。1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二村副书记。因村委会办公室被拆迁,村委会就借用了驻梁二村106路公交车停车场内西边一排房子中的五间作为村支部、村委会临时办公地点。2016年9月26日早上7点50分左右,其和潘某某(村支部委员)、薛某某(村保管员)都到了办公室,当时其在院子里还没进屋,潘某某、薛某某在最西边那间办公室里。当时其看到李某某开着一辆红色斯太尔货车往后倒车,这时潘某某也出了办公室,等李某某用车把东边第一间办公室撞了以后,其喊了一声撞屋了,之后薛某某也从办公室里出来。第一次李某某撞的是东边的值班室、会计室,然后就开车走了,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又开车回来把另外三间办公室都撞了。因为李某某对东客站建设拆迁不满意,一直没有同意拆迁,他撞办公室就是为了发泄不满。15、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西梁王二村支部委员。2016年9月26日早上7点20分左右,其到村委上班,在7点40分左右,李某丙(梁二村副书记)、薛某某(村委保管员)先后到达。7点50分左右,听到外面有大车发动机的声音,李某丙先出的办公室,其随后跟出来,看到从院大门口进来一辆红色斯太尔货车由东往西往办公室位置倒车,当倒到传达室位置时,车往南边一打方向,车头朝东南方向,车尾的左侧撞上了传达室,其一看是李某某开车撞村委传达室,就朝薛某某喊赶快出来。薛某某就立即跑出村委办公室。之后车子又向前提了一把,开到传达室西边财务室位置,车头朝东南方向,用车尾的左侧撞了财务室。当时其朝李某某喊:你这是干什么啊。李某某不听劝。撞完两间办公室后,李某某就开车出了106路车队大门。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李某某又开着那辆红色斯太尔货车进院,由东向西往院里倒车,依次又把妇联办公室、村委办公室、村支部办公室撞了,因害怕李某某开车撞人就没再上前阻拦。撞完以后,其发现村委五间办公室的塑钢门窗都被撞变形或塌了,前墙也被撞塌了。16、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西梁王二村保管员。因新东站开发,原来的村委会被拆了,现在租用106路公交车车队的办公室临时办公。2016年9月26日早上7点30分左右,其到村委会去上班,看到支部委员潘某某已在办公室,过了一会村委副书记李某丙也来了,三个人就站着说了会话。当时李某丙站在办公室门口,其和潘某某在屋里,突然听见李某丙咋唬了一声,说的什么没有听清。然后其和潘某某就跑出来,看到一辆红色斯太尔翻斗车一直在院子里倒车,倒到传达室位置时,一下子把传达室的防盗门和塑钢门撞坏了,然后车往南一打方向,一提速往前开出一小段距离,到了西边财务室位置,又开始倒车,用车尾撞上了财务室的防盗门和塑钢门。撞完以后,斯太尔车调了一下头,就开出院子去了,当时其看见是李某某开的车,而且还光着脊梁。过了不大一会,李某某又开车回来,车尾冲着办公室又往回倒,又准备撞办公室,其感觉不好,太危险,就赶紧跑到东侧车棚里推车子准备离开,这次李某某撞的什么地方,其没有看见。17、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二村党支部书记,证实被撞办公室的损失价值。1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村中建八局工地干保安。2016年10月10日21点左右,其正在梁王二村中建八局工地东门看门,当时工地大门关着,这时候有人在门外面大喊开门,其认为是工地上拉渣土的,就给他开了门。然后有个人开着一辆黄色铲车进了工地院内,一开始停在距离工地大门一、二米的地方,并站在铲车上大骂。这时候工地上一位姓王的领导从南门过来,走到铲车旁跟车上的人说好话,让其不要激动。车上的人不听,开着铲车先向西再往南走了,姓王的领导也赶紧跟着跑了过去。因为其要看门,所以就没跟过去。过了一会,其听到铲车过去的方向有撞铁管子哗啦哗啦的声音,响声大约持续了三五分钟。过了一会,其看到工地上一个戴白安全帽的领导从东门跑出去,开铲车的这个人在后边追他,也从东门出了工地,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19、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二村中建八局工地负责现场安全。2016年10月11日早上,工地值班人员告诉其,在10日晚上20点左右,梁王二村的一个拆迁户开着铲车将工地现场临时设施破坏了,损失总价值在9100元左右。2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中建八局工地干保安。2016年10月10日晚8点40分左右,中建八局南门保安胡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杰子”开着铲车过去了,可能要闹事,你注意一下。然后其骑着自行车到了工地东门,当时“杰子”已经在工地大门里边了,他是怎么进去的不清楚。当时“杰子”坐在铲车上骂,过了一会,“杰子”开着铲车往工地里面去了,到了工地东南角方向用铲车车尾把工地的操作棚撞坏了,当时其给保安队队长王某某打电话,汇报了具体情况,并用手机进行报警和录像。这时候工地项目部王经理戴着白色安全帽来了,其担心“杰子”会打王经理,就护着王经理从工地东门走了。王经理走了以后,“杰子”没有开他的铲车,自己朝工地外边往北的方向跑了。过了约10分钟,“杰子”又跑回来了,这时候梁二村的赵某乙书记也到了,其在工地东门看见中建八局安全部的赵卫东经理和“杰子”谈话,具体谈的什么,其不清楚,随后110就赶到了现场。其以前不认识“杰子”,只知道他是梁王二村的一个钉子户。2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梁王二村中建八局工地项目部工作人员。2016年10月10日晚上,其在项目部值班,20点45分左右,其接到同事赵某甲的电话称,有人开着铲车从工地东门进来,进入工地里边去了,那个开铲车的人以前开着货车来撞过项目部,让其去看看。之后其到了现场,看到这个人正在开着铲车撞工地的木工加工棚,前撞后倒,撞了好几次,看到其来了以后就停下了,当时其想过去问问什么情况时,一个保安说其戴着白色安全帽,赶紧走,李某某说要弄死项目部的人。其一听赶紧跑到了东门外面。过了大约10分钟,保安队长和其同事都来了,跟其说李某某往北跑了。其又回到工地,看到木工加工棚、水泥库、维护用的钢管都弯了,损失价值在一万五至二万之间。22、证人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济南法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其曾为中建八局项目部安装过监控系统,被撞坏的监控系统是2016年7月16日安装的,安装时的总价值为1412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大型车辆在法定工作时间冲撞单位办公场所、传达室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基本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坦白认罪,其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关于其铲车档位失灵而导致铲车撞击中建八局工地木工棚等物品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中受害人存有过错等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常 颖人民陪审员 李宏波人民陪审员 赵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