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宝军与被执行人刘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军,刘宏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韩宝军,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刘宏立,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韩宝军与被执行人刘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沙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沙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