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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会昌与王开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昌,王开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532号原告:刘会昌,男,土家族,1957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王开平,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昌与被告王开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王开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1号院2号楼8层3单元80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或冻结银行存款8668800元。原告刘会昌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会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开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1号院2号楼8层3单元80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或冻结王开平的银行存款8668800元。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刘会昌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