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吕雷与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长新分公司、王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雷,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长新分公司,王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747号原告:吕雷,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长新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长新小区1栋5门113号。负责人:张立志,刘维华,经理。被告:王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吕雷与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长新分公司(以下简称)、王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吕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雷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吕雷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