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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吕雷与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长新分公司、王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雷,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长新分公司,王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747号原告:吕雷,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长新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长新小区1栋5门113号。负责人:张立志,刘维华,经理。被告:王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吕雷与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长新分公司(以下简称)、王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吕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雷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吕雷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