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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穴市楚威日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穴市楚威日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52号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8009348F。法定代表人:郭三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穴市楚威日用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穴市龙坪镇,注册号421182000019039。法定代表人:胡均乐。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款300万元以及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在武穴市建行永宁支行账户42×××39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曼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