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益祥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益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1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益祥,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住株洲市石峰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吸食毒品、赌博于2013年3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30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辩护人石毛,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聂维芳,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益祥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湘021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益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钱益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益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益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益祥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加云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刘 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松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