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州云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朱信忠、徐州凯达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云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朱信忠,徐州凯达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211号原告:徐州云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尊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信忠,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徐州凯达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汉兴南路金牌药业西隔壁。法定代表人:张士贤,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云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信忠、徐州凯达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云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云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云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元,由原告徐州云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丽丽审 判 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盛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