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邹仕翠申请郑雪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仕翠,郑雪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邹仕翠,女,1952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代理人薛树桉,绥化市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雪连,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仕翠与被执行人郑雪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邹仕翠与被执行人郑雪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