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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封红卫与尚玉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红卫,尚玉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225号原告:封红卫,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尚玉侠,男,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封红卫与被告尚玉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封红卫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红卫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红卫负担。审判员  冯建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来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