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756号原告: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雷焜。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安义,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粱川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大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