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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海与邓怀刚、四川省隆昌中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邓怀刚,四川省隆昌中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176号原告:肖海,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普通授权),系内江市东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洲(普通授权),系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怀刚,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斌(普通授权),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隆昌中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金鹅镇云峰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宗尧,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肖海与被告邓怀刚、四川省隆昌中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琪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