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精夺与辛志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恢29号王精夺、辛志山: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精夺与被执行人辛志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五民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书确认:被执行人辛志山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06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被执行人辛志山承担。因被执行人辛志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精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因当时被执行人辛志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经申请执行人王精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辛志山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3741元。2017年4月21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2017)吉0105执恢6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院将(2017)吉0105执恢61号案件被执行人王精夺在本院应得的执行款413741元扣划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现本院已将执行款413741元转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五民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五民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