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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候胜与师护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候胜,师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候胜,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师护林,男,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候胜与被执行人师护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师护林所有的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水沟坪热电厂小区6号楼2单元102室的楼房一套,档案号:1461,产权证号:12815号。申请执行人杜侯胜同意待该房产评估、拍卖后所得用以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