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明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明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21号罪犯许明,男,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南京市秦淮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秦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8月7日至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许明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许明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许明原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许明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1413.8分。为此,2016年5月、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二万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