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科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臣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科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乐臣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科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龚献功。委托代理人龚颂科。被执行人上海乐臣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马克。原告张家港市科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乐臣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家港市科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乐臣时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乐臣时装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代销)款项人民币210万元。除此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创造严格惩戒“老赖”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乐臣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失信决定书。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并达成和解协议书,截止2017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已支付人民币970000元,尚欠余款人民币XXXXXXX.85元。鉴于和解执行尚需时日,本案暂停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科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乐臣时装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乐臣时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科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依据(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