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库车县阿拉哈格镇牧丰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县阿拉哈格镇牧丰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836号原告: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号*楼*座。法定代表人:李愈,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瑾,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仲建莉,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库车县阿拉哈格镇牧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库车县阿拉哈格镇苏比提村。法定代表人:刘红军,公司负责人。被告:张建新,男,住库车县,其他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库车县阿拉哈格镇牧丰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富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