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褚云贵与大连旭东石油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云贵,大连旭东石油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民初1785号原告:褚云贵,男,194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退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大连旭东石油工具有限公司,地址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刘新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褚云贵与被告大连旭东石油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云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旭东石油工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云贵诉称:2015年-2016年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人民币4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无故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欠据一张作为证据。被告大连旭东石油工具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大连旭东石油工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上写“欠褚云贵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并盖有被告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刘新东签名。原告称所欠款项为2015年-2016年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完其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43000元劳动报酬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旭东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4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大连旭东石油工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强审 判 员 邹世刚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