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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大连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绍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绍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375号原告大连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山庄北二街24号。法定代表人于波,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武英被告王绍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