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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缪某某、缪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缪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8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缪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14时许,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恒大御澜庭工地XXX号楼,被告人缪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马某某对其提出的工作质量问题,伙同被告人缪某对马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缪某某、缪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某、缪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马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某、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钟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病历资料、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案发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缪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缪某某、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缪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缪某某、缪某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诫勉语:缪某某、缪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秀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