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俊峰与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峰,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郭俊峰。被执行人: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军伟,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峰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常培育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