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永军申请执行杜映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军,杜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军,男,住姚安县前场镇。被执行人杜映学,男,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在执行周永军申请执行杜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杜映学支付周永军货款45000元,由杜映学支付周永军货款45000元自2016年6月13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由杜映学承担案件受理费926元,案件申请费420元。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杜映学未自觉履行义务,周永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被执行人杜映学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执1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发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