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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破申2号申请人: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同安路458号。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南三路。法定代表人:王旭明,该公司经理。2017年8月18日,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称被申请人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包装)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故申请人民法院将与被申请人广宇包装相关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广宇包装于2009年2月24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注册资本718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王旭明个人持股100%。后因经营不善,对外负有大量债务,系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中安徽桐城市人民法院9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3起,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12774717元,其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为250120元。本院认为:因该案系由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应由本院管辖。广宇包装目前系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中安徽桐城市人民法院9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3起,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执行到位标的额共计12774717元��且该公司账面反映无现金,就目前查明情况,仅有价值约2万元的半成品、价值约60万元的机器设备,另经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广宇包装的房地产估价为10068681元。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机器设备及房地产变现较为困难,基本无望按照评估价格变现。综上,广宇包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柏 萍审判员 杨再松审判员 查世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 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7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第7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第7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第7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第7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