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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张丁军、杨节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丁军,杨节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41号之一申请人:张丁军,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曹仕铖,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节富,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丁军与被执行人杨节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丁军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丁军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1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