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天时、大连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天时,大连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长青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文萃电器有限公司,辽宁圣泰客运有限公司,彰武县宏翔淀粉有限公司,彰武絮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权永范,刘薇,薛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法民申23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天时,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媛,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正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远,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瞾一,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薇,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辽宁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阳市东陵区满堂乡上木村宋家新村。法定代表人:薛琪,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辽宁长青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二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薇,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沈阳文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薇,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辽宁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孙夏辉,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彰武县宏翔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满堂红乡工业园区清泉*号。法定代表人:孙良,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彰武絮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兴工路****号。法定代表人:薛琪,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权永范,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一审被告:刘薇,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一审被告:薛琪,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再审申请人董天时因与被申请人大连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生物公司)及一审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投资公司)、辽宁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长青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文萃电器有限公司、辽宁圣泰客运有限公司、彰武县宏翔淀粉有限公司、彰武絮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权永范、刘薇、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天时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瑞泽生物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1.原审判决认定瑞泽生物公司对案涉保证合同不知情,仅凭瑞泽生物公司的单方陈述,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瑞泽生物公司是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农药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公司,瑞泽农药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永泰投资公司,且永泰投资公司已经给付了股权转让款,2014年5月6日瑞泽农药公司给永泰投资公司并刘薇的《通知书》也载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2014年4月6日会议纪要,我方已经向贵方移交了瑞泽生物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双方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后,对该股权转让行为是有效或者无效尚未被有权机关作出认定,瑞泽生物公司的投资人或者控股人并不必然是瑞泽农药公司,也有可能是永泰投资公司。因此,瑞泽生物公司以不知情为由否认永泰投资公司以瑞泽生物公司名义进行的担保的效力没有法律依据。永泰投资公司取得瑞泽生物公司证照及印章的行为是合法的,瑞泽生物公司登报作废永泰投资公司合法持有的该公司印章的行为无效。原审判决在没有查清瑞泽生物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完成,未查清瑞泽生物公司的投资人或控股人的情况下,认定瑞泽生物公司对案涉担保合同不知情是错误的。2.如上所述,瑞泽生物公司登报声明其公章作废的2014年5月,瑞泽农药公司已经将瑞泽生物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交给永泰投资公司,瑞泽生物公司登报作废永泰投资公司合法持有的证照和印鉴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况且,瑞泽生物公司是自愿将证照和印鉴交给了永泰投资公司,并不是遗失,瑞泽生物公司以遗失为由登报作废,程序违法。瑞泽生物公司重新启用的新印鉴才是违法的,原审判决认定永泰投资公司合法持有并使用的印鉴是作废的,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永泰投资公司与董天时签订案涉保证合同系对董天时的故意欺骗。(二)瑞泽农药公司自愿将瑞泽生物公司的证照及印鉴交给永泰投资公司,在双方发生股权纠纷的情况下,指示瑞泽生物公司虚构遗失事实,骗取公安机关核准其另刻瑞泽生物公司的印鉴并补办证照,该行为即为伪造证据。原审判决以虚构事实,程序违法所得到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存在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认定瑞泽生物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瑞泽农药公司并非仅仅将瑞泽生物公司的公章和法人名章等交永泰投资公司处保管,而是将瑞泽生物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交给了永泰投资公司,董天时认为永泰投资公司有权代表瑞泽生物��司,不需要瑞泽生物公司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永泰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是瑞泽生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董天时不具有审查作废名章的能力和义务。永泰投资公司将股权转让协议、转款凭证及公章向董天时出示,董天时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董天时向永泰投资公司借款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系善意第三人,瑞泽生物公司与永泰投资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对抗董天时。(四)即使案涉保证合同无效,瑞泽生物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应承担主债务不能履行的二分之一的责任。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瑞泽生物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应予维持。(一)瑞泽生物公司对案涉借款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瑞泽生物公司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永泰投资公司擅自加盖瑞泽生物公司的公章为董天时提供担保,并非瑞泽生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瑞泽生物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关于相关证据的认定问题。1.永泰投资公司不是瑞泽生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此,董天时是应该明知的。永泰投资公司用瑞泽生物公司的公章出具担保,董天时却未向瑞泽生物公司核实,没有尽到审慎义务。2.瑞泽生物公司于永泰投资公司在案涉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的三个多月前已经登报作废公章,并申领新公章,证明瑞泽生物公司对永泰投资公司使用瑞泽生物公司旧公章出具担保的行为不知情、不同意,不是瑞泽生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3.因为永泰投资公司不退还所保管的公章,瑞泽生物公司登报作废旧公章、申领新公章,程序合法。(三)董天时存在恶意,且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本案中,董天时应当知道刘薇、权永范超越权限订立《保证(担保)合同》,刘薇、权永范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董天时与瑞泽生物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刘薇也非瑞泽生物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能认定刘薇具有代理权限。同时,根据《保证(担保)合同》第三条第1项,权永范用股权质押担保的方式提供保证,但是权永范并不享有瑞泽生物公司的股权,董天时在对权永范的资产情况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轻信其能够为近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不符合常理。董天时签订案涉《保证(担保)合同》,既没有按合同第六条约定对瑞泽生物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进行核查,也没有按合同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查询瑞泽生物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情况以及签订案涉保证合同是否��瑞泽生物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股东同意并授权,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四)董天时作为工薪阶层,不具备出借8000万元本金的能力,且轻易将巨额款项出借给他人,不符合常理,应依法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从本案诉讼情况看,只有董天时和瑞泽生物公司出庭应诉,其他6个担保人及永泰投资公司均未出现,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刘薇、权永范、董天时明显是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瑞泽生物公司的利益,并以签订担保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瑞泽生物公司财产的目的。综上,请求驳回董天时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董天时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董天时与瑞泽生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案涉《保证(担保)合同》法��关系,原审判决驳回董天时关于判令瑞泽生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首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董天时起诉主张的7700万元借款,系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以及《保证(担保)合同》之前,董天时于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8月8日期间分多笔向刘薇以及刘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转款。董天时与永泰投资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约定,永泰投资公司共计向董天时借款77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月3%,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是董天时和永泰投资公司对已经发生的前述借款的重新确认。与《借款合同》同一天签订的案涉《保证(担保)合同》,系由永泰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薇和权永范以瑞泽生物公司的名义与董天时所签订,在一审被起诉前,瑞泽生物公司对提供担保之事并不知情。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瑞泽生物公司授权刘薇、权永范签订案涉《保证(担保)合同》,瑞泽生物公司事后也未追认该合同。刘薇、权永范无权代理瑞泽生物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董天时主张,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刘薇、权永范向其出示瑞泽农药公司与永泰投资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瑞泽生物公司的公章、土地使用权证等,表明永泰投资公司实际控制瑞泽生物公司,有权代表瑞泽生物公司签订案涉保证合同。但是,永泰投资公司是否实际控股瑞泽生物公司,股权是否转让,应以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准,董天时所述不足以证明永泰投资公司已经收购并实际控股瑞泽生物公司,其据此主张永泰投资公司有权代表瑞泽生物公司,签订案涉《保证(担保)合同》系瑞泽生物公司的真实意思���示,该保证合同对瑞泽生物公司具有约束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董天时签订案涉《保证(担保)合同》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案并不存在足以使董天时相信刘薇、权永范有权代表瑞泽生物公司签订该保证合同的情形。如上所述,董天时主张的7700万元借款,是董天时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之前已经向刘薇、刘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所出借的款项,董天时与永泰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是对已经发生的借款的重新确认,该《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虽然瑞泽农药公司与永泰投资公司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关系,永泰投资公司持有瑞泽生物公司的公章等,但是董天时关于永泰投资公司实际控制瑞泽生物公司的认知,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既不符合客观事实,更不能构成其已经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正当理由。而且,瑞泽���物公司在要求永泰投资公司交回该公司证照印鉴未果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16日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作废瑞泽生物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以及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王正权法人章等,该声明具有公示效力,应推定为董天时对此应当知晓。永泰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薇和权永范于2014年8月22日在案涉保证合同上加盖的是瑞泽生物公司已经声明作废三个多月的公章,法人名章也因没有编码而是虚假的。而根据2014年8月14日永泰投资公司发给瑞泽农药公司及瑞泽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正权的信函,表明永泰投资公司在签订案涉保证合同前已经知道瑞泽生物公司刻制了新的证照及印鉴。董天时对刘薇、权永范持瑞泽生物公司的公章与其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是否为瑞泽生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能尽到善意第三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原审鉴于上述情况,认定案涉《保证(担保)合同》并非瑞泽生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瑞泽生物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驳回董天时关于判令瑞泽生物公司承担本案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董天时以瑞泽农药公司已经将股权转让给永泰投资公司,无权指示瑞泽生物公司进行公告声明,以及该公告程序违法为由,主张瑞泽生物公司新启用的公章系伪造,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董天时如果认为瑞泽生物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董天时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董天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天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桂顺审 判 员 骆 电审 判 员 武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唐荣娜书 记 员 张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