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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何战刚与孙素云、浙江宝仕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战刚,孙素云,浙江宝仕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60号原告:何战刚,男,汉族,1947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孙素云,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被告:浙江宝仕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战刚与被告孙素云、浙江宝仕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战刚因与被告浙江宝仕电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战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战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战刚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吴立信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