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海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海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隆祥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志民,陈炳星,赵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代表人张晓琳,董事。被执行人福安市海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鹤兴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65091576P。法定代表人陈炳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安市隆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金园村吉安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65364207D。法定代表人杨志民,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三号楼2-B、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66873457J。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志民,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炳星,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赵爱梅,女,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海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隆祥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志民、陈炳星、赵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国斌审 判 员 张景华审 判 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萍书 记 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