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金某1与王某某、金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金某1,王某某,金某2,金某3,金4,金某5,邹某1,金某6,顾某某,邹2,邹3,金某7,金某8,金某9,沈某某,邹某4,邹某5,邹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804号原告:徐某某,女,1934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金某1,女,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金某2,女,1954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金某3,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金4,女,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5,男,1943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邹某1,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金某6,女,194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顾某某,女,195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邹2,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邹3,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金某7,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金某8,女,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金某9,女,196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沈某某,女,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邹某4,女,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邹某5,男,195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邹某6,女,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徐某某、金某1诉王某某、金某2、金某3、金4、金某5、邹某1、金某6、顾某某、邹2、邹3、金某7、金某8、金某9、沈某某、邹某4、邹某5、邹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军芳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小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